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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标题中如何正确使用引号、括号、书名号三种标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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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秘观点:8 ?& y4 Q e: a# D, c
' r7 X- T Z1 s, i7 G) e8 T(1)引号/ C5 D4 z8 Q. g+ D: ?
现代汉语中的引号,是用以表示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,表示特定的称谓或需要着重指出的部分,表示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。引号分为单引号和双引号两种。在公文标题的制作中,要时常用到引号。公文标题中引号的使用意义较为固定、单一,一般是在对某一事物需要着重指出时使用。值得注意的是,某些非法规性的文件,在批转、转发时,该文件名称一般用引号加以强调,而不使用书名号。例如有一标题为《转发××省××厅“关于人文函大招生问题的通知”的通知》,其中的“关于人文函大招生问题的通知”属于一般的告知性文件,不具有法规性质,故不能使用书名号。
& k9 h) d9 C, b. E* p; ]3 \# B, {又如《关于“渤海2号”钻井船翻沉事故的检讨报告》,其中的“渤海2号”属特定称谓,使用时必须用引号标明。再如《关于“农转非”户口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》,其中的“农转非”是一个缩略语,具有特殊含义,它是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简缩,使用时必须用引号标明,以示强调。
: L1 t! l4 u6 x8 Q7 k' o# N1 v对于公文标题中的引号,必须慎重使用。该用书名号而误用引号是错误的,如《中共中央关于委托中央党校创办“求是”杂志的决定》。这里的《求是》杂志是书刊名称,不能改用引号。同样,随意滥用也是不允许的,例如《×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持“清正廉洁”问题的决定》,其中的“清正廉洁”表意明确,完全没有必要用引号加以强调。8 T3 j3 S- z- K9 _! r
(2)括号。
. F: h' Q+ h5 N* \2 K: |% |) G(3)书名号
0 ?# c& I! e2 I# H4 m. W1 v现代汉语中的书名号是用以表示书籍、文章、文件、报刊等名称。公文标题中经常使用书名号,主要用于批转、转发性公文。关于公文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,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第十条第六项作了明确规定:“公文标题中除法规、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,一般不用标点符号。”现行公文写作中,在拟制标题时使用书名号常见的错误有两种:一是该用引号的却误用书名号。这点,前面已作说明,在此不再赘述。二是位置不当。例如:( P$ f4 G4 L z$ m* |4 j# r# \
批转××县商业局《关于深化改革,振兴××县商业实施意见的请示》的通知: s1 U! d5 D0 M7 ?; C3 x
这个标题不仅书名号的使用不当,而且位置也不当。因为这是一个批转性标题,而批转和批复是不同的。批转是针对原文件的批准和转发,需将原文标题一字不易地标出;而批复则是针对来文所请示问题的答复性意见。如果将此标题改为批复性的,因其对象是××县商业局请示的问题,故可将标题拟为“对××县商业局《关于深化改革,振兴××县商业实施意见的请示》的批复”,发文机关可以置于书名号之外。而在批转时,因是县商业局的文件,因此,在拟写标题时,应将“县商业局”作为原标题不可缺少的部分,一并加上书名号,而不能将其截然分开;故此标题应改为“批转《××县商业局关于深化改革,振兴××县商业实施意见的请示》的通知”。2 s' \" P- v7 J* b% K
总之,对于公文标题中的引号、括号和书名号的使用,一定要严格区分其界限,不能混淆滥用;要注意掌握它们的不同特点和功能,以便使拟制出来的标题合乎要求,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文的规范化和严肃性。2 R7 E( o( k3 W9 j9 z: _- 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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